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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有了自己的“国标”

创建时间:2015-06-26 22:09:40}  |  浏览量:...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2014年146号),从2015年2月1日起,儿童安全座椅将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永康的相关制造商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调整后的《目录》中,将“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为“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将棉花采摘机、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是专为不同年龄段儿童设计,将孩子束缚在安全座椅内,能有效提高儿童乘车安全,其主要作用是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或突然减速时,减小对儿童造成的伤害。据交通事故数据统计,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的婴童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伤率是3倍。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对儿童安全座椅有强制执行标准法规,如美国的FMVSS 213标准、欧洲ECE R44号法规、日本TRIAS 51-1999法规等,都对儿童约束系统(俗称“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也于2014年1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年第6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永康办事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进口商及出口生产企业应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了解相关报检程序,以避免货物无法正常进出口;与此同时提前做好国内3C认证。相关进出口、销售企业应关注即将实施的儿童安全座椅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与相关认证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尽快完成CCC认证检测,以免影响市场销售;还有就是进出口产品都应符合使用国标准,进口商应提前提醒国外儿童安全座椅生产企业,确保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即《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 27887-2011),而出口生产企业也应按目标国家的产品要求生产儿童安全座椅,做好产品质量控制,以免检验不合格而无法出口。 (徐煦捷 黄炜)

延伸阅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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